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14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龙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美玲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7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7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
一、你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美玲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31068元;
二、你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美玲报销费用18000元;
三、你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美玲2023年度、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428.42元;
四、你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美玲经济补偿金15534元;
五、驳回李美玲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4)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