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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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爱艳、贺继华诉你司工资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4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4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20789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9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5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20789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9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