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5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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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龚友举、梁耀益、温兴良诉你单位、张义春的工资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8号、第1419号、第14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5650元,再依法向被申请人二追偿。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6712元,再依法向被申请人二追偿。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5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3400元,再依法向被申请人二追偿。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