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1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悦春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9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91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人罚款6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4)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