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长茂诉你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758号),徐长茂向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的规定,由于该确认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决,在该确认结果作出之前,应中止本案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758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48)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