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宏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玉东诉你单位、广东泓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6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62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胜建筑劳务公司在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宏胜建筑劳务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4328.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35827)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