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16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武汉天成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超诉被申请人骏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61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第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1575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50-6605669)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