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0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会区春稻田托管中心:
本委受理唐爱升诉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80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80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年9月工资20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