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1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本委受理李飞凡、王贤富、李科林诉你公司工资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20、428、430号),申请人李飞凡请求你公司支付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6000元,申请人王贤富请求你公司支付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5655元,申请人李科林请求你公司支付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7545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20、428、430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仲裁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清单);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20、428、430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依次为2025年4月25日9时、10时、11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①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合议庭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人:莫小姐,联系电话:0750-6635827)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