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3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本委受理吴佳鹏、梁慧君、艾林森、赵女甜、梁淑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77、1978、1979、1980、198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7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差额602085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2、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7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差额37571元。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3、新劳人仲案定字[2024]第1979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4、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8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差额38576元。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5、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8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差额36460元。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27)。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