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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柳英、黄丽贞、张佩文诉江门市天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裁决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市天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柳英、黄丽贞、张佩文诉江门市天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49、352、3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4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年11月工资5800元、12月工资4200元,合计10000元。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5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2月工资4163.07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5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2月工资共7583.91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27)。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