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骅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国琴、吴有山诉你公司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02号、503号),申请人开庭当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定字[2025]第502号、503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35848)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