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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娴、李雪玲、吴振美、陈敏华、赵艳嫦、陈惠红、林月银、彭海连、石大兵、覃燕、李明海、赵先勇、王兵、张海中、王小林、罗小叶、黄青锡诉江门骅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骅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清娴、李雪玲、吴振美、陈敏华、赵艳嫦、陈惠红、林月银、彭海连、石大兵、覃燕、李明海、赵先勇、王兵、张海中、王小林、罗小叶、黄青锡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86号、492-501号、504-508号、51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493号、494号、499号、500号、5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详见附表);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86号、492号、495-498号、501号、504-5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详见附表)。

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493号、494号、499号、500号、51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86号、492号、495-498号、501号、504-508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35848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