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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华、黄德勇、覃泠、王海平、马民生、陈清霞、邱汉平、唐洪戈诉爱能森(江门)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和决定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爱能森(江门)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祖华、黄德勇、覃泠、王海平、马民生、陈清霞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3534535536537539号),邱汉平、唐洪戈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854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一)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53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11日至202525日工资差额21024.88元。

(二)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2月工资18749.54元。

(三)新劳人仲案定字[2025]第535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四)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2月工资15939.54元。

(五)新劳人仲案定字[2025]第537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六)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7月至20252月工资差额合共116611.94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报销费用11068.82元。

(七)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53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11日至202525日工资差额11576.29元。

(八)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4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12月工资19607.23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报销费用合共3193.28元。

上述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3534536539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8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54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联系人:黄小姐)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