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24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力德搬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飞鸿诉你司、广东力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力恒公司)、江西恒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恒众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5号),申请人徐飞鸿要求:1、裁决确认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徐飞鸿与你司、力恒公司、恒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你司与力恒公司、恒众公司共同支付其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223.18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3118.96元、周末加班费3874.08元、节假日加班费1562.58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以及共同返还商业意外保险费200元。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5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5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