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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昊诉筑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铖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 第三人为姚致愿案件裁决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01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姚致愿:

本委受理周知昊诉筑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铖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22号),你为第三人,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32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西铖晖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616日至2024714日工资差额535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