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2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徽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齐琼诉你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481号),申请人何齐琼请求确认双方于2025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693.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189.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145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22.4元、交通费1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481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仲裁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清单);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481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15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综合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05665)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