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1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本委受理薛佩芬诉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27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27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翰华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薛佩芬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11163.29元;
二、翰华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薛佩芬经济补偿金20445.1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