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唐山市高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凤轩诉你单位的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36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8141.56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