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3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市轩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新晖、陈绮梨、徐国勤、林健芬、容咏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35、1336、1362、1363、13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一)新劳人仲案定字[2025]第1335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已经支付的工地费用20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3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24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4月至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20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072.38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车费2000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三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三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33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工资1857.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6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工资2322.58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315.3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三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两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两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36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工资2612.9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271.2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36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工资1161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9211.07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联系人:黄小姐)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