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0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市银泉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健波诉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48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终字[2025]第148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健波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4)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