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四川志恒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荣生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19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63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
一、确认双方在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400元、医疗费11975.9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91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484)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