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号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54号),李号请求裁决:1、确认李号与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2、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57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2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673.5元,伙食补助费800元,陪护费1200元;以上合计260367.5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54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仲裁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清单);
2、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54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