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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淑玲、邓健雄、谢志锋、朱颖舒、陈俭清、罗龙赞、赵丽芬诉江门市宝将容器有限公司的工资争议案件裁决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3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市宝将容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淑玲、邓健雄、谢志锋、朱颖舒、陈俭清、罗龙赞、赵丽芬诉你公司工资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695-1700号、170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5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6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7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8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9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700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5]17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详见附表。

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5号仲裁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6号仲裁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9号仲裁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5]1707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7号仲裁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5]1698号仲裁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5]170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