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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月华、谭翠媚诉江门市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裁决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10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门市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谭月华、谭翠媚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744号、第174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一)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74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202031日至20258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041日至2021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795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21月至20258月工资合共74693.88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175元。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74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202461日至2025831日期间双方存续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46月至20258月工资合共19903.9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77.5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四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其余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联系人:黄小姐)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