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09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四川皓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家国诉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第三人为饶锐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4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4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皓悌公司应当先行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9939.5元,再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皓悌公司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48)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