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2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恩施州昆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冉崇生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47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47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于2025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32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5343.01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四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两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两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三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两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