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07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博力绿洲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国武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38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38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8224.63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合8277.6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