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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29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式水泡饼干”(净含量:260克/包,生产日期:2019-04-22)

  (一)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惠州市惠城区星德士百货商行对标称生产者为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的“日式水泡饼干”(净含量:260克/包,生产日期:2019-04-22)食品进行抽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C19441302596100110)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脂肪含量的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江门市永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食品20箱(每箱30包),已全部销售给了委托生产方东莞市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08.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08.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26号)。

  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市场蔬菜档(经营者:李立平)经营的普通白菜(上海青)(购进日期:2019年8月28日,规格型号:散装)。

  (一)2020年8月29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普通白菜(上海青)(购进日期:2019年8月28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0年09月19日签发编号为XC1944070559610052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毒死蜱项目检验结果为0.50mg/kg(标准要求为小于等于0.1mg/kg),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江门白沙江南蔬菜批发市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普通白菜(上海青)19千克,以5元/kg的价格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中心市场蔬菜档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中2千克被抽样检验,剩余17千克销售给顾客,货值金额合计95元。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普通白菜(上海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3号)

  (四)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新市监S移字〔2019〕07号)。

  (五)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芹菜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三、新会区会城诚佳商行经营的长沙豆腐(豆腐干(皮)熟食)(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9月1日)

  (一)2019年9月18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长沙豆腐(豆腐干(皮)熟食)(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9月1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19年10月10日签发编号为SC10103191089539JD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9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长沙豆腐(豆腐干(皮)熟食)50袋,其中26袋被抽样检验(售价2.5元/袋),剩余24袋已销售。当事人已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召回上述食品,但由于购物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无法主动联系进行召回。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长沙豆腐(豆腐干(皮)熟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新会市监S移〔2019〕08号)。

  四、江门市新会区三江富潮酒厂生产的广东米酒(规格型号:8%VOL,61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2日)。

  (一)2019年10月31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中山市小榄镇天送副食店销售的广东米酒(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富潮酒厂、规格型号:8%VOL,61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2日)进行抽检,于2019年11月29日对该商品出具《检验报告》(NO.19J151673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广东米酒”5箱,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在其酒厂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召回与《检验报告》(NO.19J1516731)所述同一批次的“广东米酒”5瓶。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广东米酒”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销售收入人民币10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21号)

  五、新会区大泽镇丽梅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3月22日)

  (一)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大泽镇丽梅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3月22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19FC02677)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会区大泽镇丽梅蔬菜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丽梅蔬菜档共经营上述食品15kg,除被抽样数量2.25kg外,其余全部销售给了市场散客。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36号)

  (四)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移送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新市监S移〔2019〕1号)。

  六、新会区大泽镇申辉商场经营的“酸菜鱼配料(酱腌菜)”(规格:250克,生产日期:2019-09-12,生产厂家:四川彭州广乐食品有限公司)

  (一)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大泽镇申辉商场销售的“酸菜鱼配料(酱腌菜)”(规格:250克,生产日期:2019-09-12,生产厂家:四川彭州广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XC19440705596100585)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Q/GLS 0005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会区大泽镇申辉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申辉商场经营上述食品共5包,其中销售给抽样单位3包、给来店内消费的散客2包。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食品时,不知悉其食品标签项目不合格,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44号)。

  (四)上述食品标示生产厂家为四川彭州广乐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新会市监食抽通〔2019〕00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