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1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中山市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该食品经营单位向我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货。现将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中山市西区天星食品商行经营的炒花生(标示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福昱达;规格型号:4.9千克±/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4月29日)
(一)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省局委托)对中山市西区天星食品商行经营的炒花生(标示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福昱达;规格型号:4.9千克±/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4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6月18日签发编号为No:SC2144000059613980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63 g/100g (标准要求为≤0.5g/100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6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共加工上述炒花生250千克,其中2袋(500克)留样,4千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50袋(4.9千克/袋)当事人以5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中山市西区天星食品商行。我局于当日对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中山市西区天星食品商行退货的5袋(4.9千克/袋)上述炒花生,并于2021年6月7日销毁了上述炒花生。2021年9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因中山市西区天星食品商行储存不当(长期经受暴晒)导致上述炒花生过氧化值超标已作出行政处罚(粤中西区食药处字〔2021〕37号),且本局没有证据证明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上述炒花生过氧化值不合格。江门市新会区兴德花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