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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07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批餐饮服务机构使用的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会城万达广场汤潮猪肚鸡餐厅经营的筷子(购进日期:2022-05-22)

  (一)2022年5月23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万达广场汤潮猪肚鸡餐厅使用的筷子(购进日期:2022-05-22)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10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220516617)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万达广场汤潮猪肚鸡餐厅共购进上述筷子30箱共600双,抽检25双,其余的已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已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使用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筷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新会区会城万达广场汤潮猪肚鸡餐厅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筷子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江海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将该线索向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移送。

  二、新会区会城老马拉面馆使用的拉面碗(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和面盘(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

  (一)2022年5月27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老马拉面馆使用的拉面碗(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和面盘(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220517920,拉面碗)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220517922,面盘)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两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老马拉面馆共清洗消毒上述拉面碗10个,抽检4个,共清洗消毒上述面盘10个,抽检3个,其余的已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已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使用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新会区会城老马拉面馆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

  三、新会区会城老九猪脚饭店使用的餐盘(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

  )2022年5月27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老九猪脚饭店使用的餐盘(清洗消毒日期:2022-05-27)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220517919)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老九猪脚饭店共清洗消毒上述餐盘15个,抽检3个,其余的已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已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使用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餐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新会区会城老九猪脚饭店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