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会城刘凤媚熟食档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2-07-13)
(一)2022年7月13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刘凤媚熟食档经营的咸香鸡(购进日期:2022-07-13)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7月2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126)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刘凤媚熟食档共购进上述咸香鸡3Kg,用于抽检2.2Kg,其余0.8Kg已售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因销售给前来购买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咸香鸡的进货来源为新会区会城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另立案处理。
二、新会区会城奇华烧味店经营的咸香鸡和烧鹅(购进日期:2022-07-13)
(一)2022年7月13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会城奇华烧味店经营的咸香鸡和烧鹅(购进日期:2022-07-13)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7月2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122咸香鸡)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2440705596100123烧鹅)均载明上述两种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会城奇华烧味店共购进上述咸香鸡4Kg,用于抽检2Kg,其余2Kg已售罄,共购进上述烧鹅6Kg,用于抽检2Kg,其余4Kg已售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因销售给前来购买的顾客是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拿回来退换,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咸香鸡和烧鹅的进货来源为江海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