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一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烧鹅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沙堆零二食品加工厂在2022年7月21日生产的烧鹅被检出含胭脂红(实测含量:0.0016g/kg)。
(二)经调查,新会区沙堆零二食品加工厂当天共生产上述批次烧鹅5只,共21斤,每斤售价38元,销售总额为798元,每只烧鹅成本130元,共赚取利润148元,均于当天销售完毕。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胭脂红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肉制品中使用,当事人表示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胭脂红但未能对胭脂红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烧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食品。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没收烧烤钩5个。
二、本局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一家餐厅自用的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沙堆秋锦美食店在2022年8月10日自用的仿瓷碟被检测出含有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仿瓷碟是前一天员工清洗完后放在厨房备用的餐具,当事人给顾客上菜前会将仿瓷碟清洗一遍,并非直接使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餐具的日常消毒记录,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本局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一家餐厅自用的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沙堆鑫锦湘餐厅在2022年8月10日自用的大碗被检测出含有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大碗是前一天员工清洗完后放在厨房备用的餐具,当事人给顾客上菜前会将大碗清洗一遍,并非直接使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餐具的日常消毒记录,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