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大泽镇锦鸿餐馆采购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7日)
(一)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文龙西边洞3号的新会区大泽镇锦鸿餐馆的黄骨鱼(淡水鱼)进行采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2年9月5日签发的《检验报告》(№:ZKFC2200976-5a)显示,新会区大泽镇锦鸿餐馆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时间:2022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向新会区大泽镇锦鸿餐馆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锦鸿餐馆共购进上述黄骨鱼1.6kg,全部销售给检验机构。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2〕2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