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御仁百健新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皮白木香叶代用茶”(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
(一)2022年11月4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陈皮白木香叶代用茶”(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进行抽样。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日对“陈皮白木香叶代用茶”(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 JQT22FC4220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的“陈皮白木香叶代用茶”(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3kg,其中0.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检验机构,余下2.5kg都被朋友饮完,没有库存,没有对外销售,不需要召回。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又能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字〔2023〕3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