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2家食品餐饮单位自消毒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双水镇潮味小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抽样日期:2023-5-23)
(一)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抽样(抽样日期:2023-5-23),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签发上述“自消毒餐具(大碗)”的《检验报告》(编号:№:B202305gdxh-33617),报告显示上述“自消毒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由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消毒柜损坏,没来得及购买新的,抽样当天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并未经过消毒。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新会区双水镇芳泉小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抽样日期:2023-5-8)
(一)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抽样(抽样日期:2023-5-8),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签发上述“自消毒餐具(小碗)”的《检验报告》(编号:№:B202305gdxh-33612),报告显示上述“自消毒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由于抽检当天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消毒柜没有通电,抽样当天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并未经过消毒。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