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会城金丽都酒楼采购的豆芽(购进日期:2023-5-15、2023-5-16)
(一)22023年6月9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GZ20230512645)。《检验报告》(No:FGZ20230512645)载明:当事人采购的豆芽(购进日期:2023-5-17)食品,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将采购的3kg豆芽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没有库存。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豆芽的进货来源为新会区会城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另立案处理。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