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二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会区大泽镇王记蔬菜档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8日)
(一)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2023年5月18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市场蔬菜区的新会区大泽镇王记蔬菜档经营的姜进行采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6月5日签发的《检验报告》(№:CPI2023054164)显示,当事人经营上述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20mg/kg,实测值为1.01mg/kg]。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我局执法人员向新会区大泽镇王记蔬菜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新会区会城群菖市场农贸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批次的姜4.7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检验机构3kg,其余都卖给了来大泽市场买菜的散客。新会区大泽镇王记蔬菜档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未记录购买人信息,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经查,新会区大泽镇王记蔬菜档经营上述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姜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3〕24号)
二、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经营的“卤肉碟”(加工日期:2023年5月10日)
(一)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我局委托)于2023年5月10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市场蔬菜区的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的卤肉碟进行采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6月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ZKFC2300314-12 a)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卤肉碟(加工时间:2023年5月10日)经抽样检验,该批卤肉碟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我局执法人员向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于2023年5月10日对“卤肉碟”进行清洗消毒后用于餐饮服务。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经营的上述卤肉碟除了被检验机构作为样品购买了两个外,其余均用于餐饮服务。
(三)经查,新会区大泽镇瑞芳小吃店经营上述不合格卤肉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检出大肠菌群项目超过标准值的卤肉碟的行为。当事人对餐具进行了清洗消毒但检验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3〕26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