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两家食品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林幸依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05-14)
(一)2023年5月1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3年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 CPI2023054089)(样品名称:小白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05-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从新会区会城唐宇蔬菜档购进15公斤小白菜。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小白菜已全部销售给来往罗坑中心市场的消费者。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白菜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 新会区罗坑成科蔬菜档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3-05-14)
(一)2023年5月1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3年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 CPI2023054087)(食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3-05-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D区37号铺位的邓奕强经营的蔬菜档口处购进辣椒共33公斤。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辣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