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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3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7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日星商行经营的陈皮味花生(商标:粤食越友、规格型号:10斤装/箱、生产日期:2023-05-23、标称生产者:新罗区美利园食品加工厂)

  (一)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8月7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富丽新村28号之一的新会区睦洲镇日星商行经营的陈皮味花生(商标:粤食越友、规格型号:10斤装/箱、生产日期:2023-05-23、标称生产者:新罗区美利园食品加工厂)进行抽样并送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FGZ202308250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陈皮味花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陈皮味花生1箱,上述陈皮味花生已售罄,库存为零。因食品全部被抽样购买,因此召回数量为零。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新(睦)市监处罚〔2023〕28号}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陈皮味花生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