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乐卖特商场经营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18日)
(一)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2023年5月18日,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骏发路2号联佳广场1座101铺位的江门市新会区乐卖特商场经营的豆角(豇豆)进行采样并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3年9月13日签发的《检验报告》(№:CPI20230584039)显示,当事人经营上述的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62mg/kg]。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我局执法人员向江门市新会区乐卖特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从江门市蓬江区沙仔尾老邓农副产品购销部购进豆角(豇豆)10kg,除了被检验机构作为样品购买了3.154kg外,其余都卖给了到店内购物的散客。江门市新会区乐卖特商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未记录购买人信息,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乐卖特商场经营上述不合格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豆角(豇豆)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泽)市监处字〔2023〕30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