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佛山市东区一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葡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妈阁饼家紫菜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和“妈阁饼家杏仁棋子形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进行抽检,于2023年11月6日对江门市大昌超市有限公司里村店销售标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葡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妈阁饼家正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8-2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Barradocaria+图案”进行抽检。
2023年11月2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23J2426527、NO:23J2426528)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440000596244457、GZJ23440000596244458),该2份《检验报告》分别反映上述妈阁饼家紫菜棋子形杏仁饼及妈阁饼家杏仁棋子形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2月11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23J2427902)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440000596260453),该《检验报告》反映上述妈阁饼家正棋子形杏仁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法定期限内将上述3份《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上述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妈阁饼家紫菜棋子形杏仁饼、妈阁饼家杏仁棋子形饼及妈阁饼家正棋子形杏仁饼均为当事人生产。
当事人生产妈阁饼家紫菜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120盒,销售120盒,销售价12元/盒,销售收入合计1440元,成本价11元/盒,成本合计1320元,利润所得120元,货值1440元,召回38盒。
当事人生产妈阁饼家杏仁棋子形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200盒,销售192盒,其中以销售价12元/盒销售120盒,以销售价11.5元/盒销售72盒,销售收入合计2268元,成本价10.5元/盒,成本合计2016元,利润所得252元,货值2400元,召回36盒。
当事人生产妈阁饼家正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8-2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Barradocaria+图案)200盒,销售168盒,其中以销售价12元/盒销售24盒,以销售价12.6/盒销售144盒,销售收入2102.4元,成本价11元/盒,成本合计1848元,利润所得254.4元,货值2400元,召回8盒。
以上综合,上述《检验报告》(NO:23J2426527、NO:23J2426528、NO:23J2427902)所涉及的3批次食品当事人共生产520盒,产品货值6240元,获违法所得626.4元,召回涉案食品82盒。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6.4元;2.没收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妈阁饼家紫菜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38盒,妈阁饼家杏仁棋子形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9-1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图案)36盒,妈阁饼家正棋子形杏仁饼(绿豆粉饼)(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3-08-22,规格型号:380克/盒),商标:媽閣餅家Barradocaria+图案)8盒;3.罚款90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