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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1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7

  本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会城九龙桥点心店销售的叉烧包(自制)(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一)2023年10月17日,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叉烧包(自制)(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年10月17日)进行抽样。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的编号为No:CPI202310402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叉烧包(自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107 g/kg (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自制叉烧包18个,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6元;二、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