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沙堆冯凤商行经营的金菜(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3-12-10)
(一)2024年1月16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沙堆冯凤商行经营的金菜(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3-12-10)进行抽样,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2月5日签发编号为№:24J160088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金菜(蔬菜干制品)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7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样机构,0.75kg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期间没有顾客退回产品。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