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9
我局组织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尚御饮食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6-18)
(一)2024年6月18日,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江门市尚御饮食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6-18)进行抽样。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No:N240271-XBJ31998),报告显示当事人购进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6-1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N240271-XBJ31998)和《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胡萝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胡萝卜40千克,其中3千克被抽样检验,另外37千克已被加工食用,库存为零。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胡萝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新市监处罚〔2024〕153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胡萝卜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白沙江南蔬菜禽畜批发市场3号楼A11档的蓬江区意利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50KPCN8A)。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线索。{新(崖)市监食溯函〔2024〕3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