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三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会区罗坑华健百货商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07-5 )
(一)2024年7月9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并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SC10103240145461JD1)(食品名称:鸡蛋,购进日期:2024-07-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位于开平市水口镇大兴路44号的开平市水口镇联利商店购进23.6公斤鸡蛋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鸡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鸡蛋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 新会区罗坑永花水产品店经营的黄脚立(购进日期:2024-07-11 )
(一)2024年7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并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SC10103240145446JD1)(食品名称:黄脚立,购进日期:2024-07-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西区工业路兴盛工业区C区Ⅰ#-3物流房远航海鲜批发市场D2号的蓬江区树华水产店购进5公斤黄脚立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黄脚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四)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黄脚立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三、 林幸依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07-10 )
(一)2024年7月10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并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SC10103240145184JD1)(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07-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C区8-9号摊位的新会区和珍记农产品档购进4公斤山药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山药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山药时,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