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7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金耀海鲜大排档采购的泥猛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4-06-04)
(一)2024年6月4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金耀海鲜大排档采购的泥猛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4-06-04)进行抽样。2024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24J3216478),报告显示当事人购进的泥猛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4-06-04)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泥猛鱼(海水鱼)3.25千克,其中2.25千克被抽样检验,另外1千克已被加工食用,库存为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泥猛鱼(海水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新(崖)市监处字〔2024〕19号}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泥猛鱼(海水鱼)的进货来源为珠海市白藤头城南藤景苑12栋10号的斗门区白藤合心辉记渔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3MA5569FQ6T)。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6日向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线索。{新(崖)市监食溯函〔2024〕4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