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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0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8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陈在进蔬菜档的百合干(购进日期:2024-6-1)

  (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于2024年6月12日对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陈在进蔬菜档经营的百合干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签发上述百合干的《检验报告》(No:FGZ202406148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百合干2千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至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上述百合干销售了1.4千克(其中被抽样购买1.4千克),抽样后剩余的0.6千克百合干没有继续销售并且已经全部销毁处理,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百合干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百合干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已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二)给予警告;(三)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四)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033.6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