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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3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8

  我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响玲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一)2024年7月17日,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进行抽样。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No:N240271-XBJ323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绿豆芽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35mg/kg (标准指标为≤0.1mg/kg),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No:N240271-XBJ3240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黄豆芽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16mg/kg (标准指标为≤0.1mg/kg),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新会区会城新叶豆芽培植场处购进上述批次绿豆芽10kg、黄豆芽10kg,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绿豆芽、黄豆芽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新会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