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1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渔兴港鱼档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4-07-14)
(一)2024年7月1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司前镇渔兴港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4-07-14)进行抽样,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签发上述泥鳅(淡水)的《检验报告》(No:FGZ202407187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泥鳅(淡水)销售了6.1千克(其中被抽样购买4.1千克,剩余2千克销售给顾客)。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顾客已食用,故召回数量为0kg。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泥鳅(淡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悉上述泥鳅(淡水)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能如实说明上述泥鳅(淡水)的进货来源并留存购进票证。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司)市监处罚〔2024〕44号)
(四)本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泥鳅(淡水)进货来源为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